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内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在“十一五”期末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各区县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机制,共同努力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二、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督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缴费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的调整、清理和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实现个人帐户的规范化管理,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奠定基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的征缴率,确保征缴工作全面完成。同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日常稽核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好基金的安全。
三、认真执行养老金政策,严格退休审批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并严格执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障其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把好政策关,不得乱开口子和擅自批准提前退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严格退休审批。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计行办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其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平台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落到实处。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多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为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能力创造条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体系。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抓好优质服务窗口建设,为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及时解答社会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决定》遇到的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